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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诊科

成都风湿医院特诊科是集内科常见病、多发病及风湿病并发其他疑难病综合治疗为一体的科室,是针对风湿病并发其他疾病的特殊门诊科室,由各专业的医护人员组成,主要以风湿免疫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脑血管意外以及内科疾病等诊断和治疗为主要任务。本科室提供在风湿免疫病与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脑血管意外等内科疾病的相互作用机制研究上,以及风湿免疫病导致的心脑血管类并发症的临床系统治疗。

科室实行全院统一收费标准,在科内实行全程预约一站式服务,使您可以得到更系统、更全面的内科疾病及风湿病并发症等综合诊疗服务。

科室配备有COM.TEC血细胞分离机、C型臂x光机、DR数字影像、HB-WZ2型温热电针综合治疗仪、SQC-B6型多合一多功能牵引床、TDP治疗仪、磁振热治疗仪、氦氖激光治疗仪器(HJZ-3型)、脉冲导融光能治疗机、射频控温热凝器、医用臭氧治疗仪、中药定向透药治疗仪、中药熏蒸理疗仪等设备。科室每天有经验丰富的医生出诊,全程实行规范化治疗,以人性化文明服务为宗旨,建立完善、规范、系统的管理流程,为患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位置及联系方法:

成都风湿医院1楼特诊科门诊

联系电话:028-85530572、028-87852211、028-878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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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狂躁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

第四类: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慢性肾脏病。

二、哪些情况需要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初次申请或通过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以及注销异地就医登记再次申请的,均应按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认定时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认定资料,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三、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能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不能。

四、门诊特殊疾病一次最多可以申请几种疾病?

答:一次最多可以申请5种疾病。

五、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是否可以再向另外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

答: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六、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医生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七、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认定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吗?

答:可以。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须知】

一、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如何在医疗机构办理治疗?

答: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就医时,凭身份证、社保卡和认定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申请、治疗和结算。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部分预付金后开始治疗,结算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计算网络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

城镇职工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二)、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确定: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机构级别确定:

(一)、按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的保险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92%,以及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按次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四、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的病种,治疗机构如何与参保人员结算?

答: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均按项目付费进行费用结算,报销按上述公式进行结算。

五、门诊特殊疾病期间可以住院吗?

答:可以住院。但产生的治疗、检查、药品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六、如果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可以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吗?

答: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经治疗机构的主诊医院提出意见,医保部门鉴章确认后可以在我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外检,外检费用按规定在治疗机构结算。

七、如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应药品,可以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吗?

答:不行。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需要,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非基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